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联系人:曹涧 联系电话:028-83333222
被投诉人: 四川众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西城家园B3区右幢18号门市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3350435366
一、基本情况
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眉山市东坡区中小学校2023年学生作业本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1402202200010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我局进行了补证,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未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
事实依据: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本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还有“QB/1437-2014、GB21027-2010、GB40070-2021”等标准予以明确。因此,本项目不符合可以采用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的任何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诉求:请采购监督部门责令采购人整改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2:采购人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集中目录内政府采购项目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序号10“有效期内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之资格条件和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印刷、装订”等个性化定制的采购需求,本项目实际上是采购人采购本单位不能完成的作业本印刷服务,不是面向市场采购作业本纸制品“货物”。因此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投诉诉求:请采购监督部门责令采购人整改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3:采购人向社会代理机构输送利益,且违法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应当由采购人支付的采购代理费。
事实依据:本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投标供应商也无需招标代理费用。但是本项目的采购人为了帮助代理机构谋取利益,不仅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而且还要求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的金额高达53750元的代理费。在本案中,采购代理法律关系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作为委托人的采购人是采购代理费用的法定主体,供应商与代理机构没有建立 “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供应商无需支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优化营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国务院总理杨克强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投诉诉求:请采购监督部门责令采购人整改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4:本项目设置样品评审因素违反行政规章
事实依据:(1)采购人采购的是纸质品“货物”且有GB40070-2021、QB/1437-2014等标准予以明确,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2)本项目“样品”评审因素中的“切口就平整、洁净”、“纸张色泽应均匀一致”、“内页线条粗细均匀”、“色泽均匀一致”、“装订规范整齐”等评审标准分值设置均没有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并且评审专家在没有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设备的评审现场是无法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完全由评审专家主观自由裁量,违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三)。
投诉诉求:请采购监督部门责令采购人整改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5:本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违反政府采购政策。
事实依据:在本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涉及的质量保证、分发运输、送货时效性、配送服务方案、应急保障等内容,都是为了响应“作业本的征订数量由中标人自行至区所属各校进行征订,保证每个学生在开学时能及时拿到作业本、中标人无条件及时更换有残次的作业本”。因此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要求都是不可量化的实质性要求,不应当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差商采购方式管理暂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调查情况
投诉受理后,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规定作出说明,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了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组织对本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拟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进行了评议,现已完结。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1、数量和品种由各学校自行订制,价格按中标后各类作业本中标单价执行,数量按实结算。2投标人承诺如学校对作业本有个性化需求(如校园文化特色、安全宣传、人文环境等),按学校设计印刷作业本.....。”也就是说该采购项目事先不能确定作业本具体数量及个性化需求具体要求。符合《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及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第四章的内容为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五章为磋商办法,并不是投诉人声称的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10“有效期内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之资格条件和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印刷、装订”等个性化定制的采购需求的内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29 C081401 印刷服务指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印刷业”是在服务类中的印刷服务,而本项目是货物采购,所以不属于集中采购的内容。如果采购人对作业本有个性化需求(如校园文化特色、安全宣传、人文环境等),按学校设计印刷作业的情形,也是供应商按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提供作业本,并不是提供作业本的印刷服务。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因投诉事项2不成立,故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采购。另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支付,故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该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序12中明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以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基础,根据规定的标准费率计算代理服务费,按此规定计算2799999.9×1.1%=30800元,另在2023年1月10日发布的《眉山市东坡区学校后勤装备服务中心中小学校2023年学生作业本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明确代理服务费3万元。并不是投诉人声称的要求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没有法律依据的金额高达53750元的代理费。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该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序号1第8、封面/封底:图案、文字印迹清晰、完整,字体规范,无商业广告。序号2封面、封底设计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美观大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以上参数及要求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明确了样品评审标准为1切口平整、洁净......。2页面应平整,无缺页.......。3内页线条粗细均匀、无明显断线......。样品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得9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故并不是投诉人声称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均没有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对样品进行评审的专家均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按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式、评审标准、及评分要求对样品的外观进行评审,故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在没有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设备的评审现场是无法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无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在本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涉及的质量保证、分发运输、送货时效性、配送服务方案、应急保障等内容,均是为了能实现该采购项目目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处理。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